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榮民榮眷基金會清寒榮民子女獎學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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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本報訊)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九十九學年度清寒榮民子女獎學金,自九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向各縣市榮服處申請(逾期不予受理)。 ◎獎學對象:凡支領一次退伍金、固定生活給與、資助金、無給退除且未領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榮民(遺眷)子女,就讀國內大學校院及研究所博、碩士班之非政府機關公費生(學校以教育部承認學籍者為限,不含公費生、軍警校生、重修生、延修生、延畢生、進修部、在職進修生、推廣教育學分班或夜間部學生);榮民或配偶任公職(含國營事業、支領統一薪俸、實施用人費率機構),或在學榮民子女本人為現役軍人、榮民、公務人員身分、已婚或有職業者,均不合申請資格。 ◎申請條件: (一)博、碩士班學年學業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,身心障礙學生七十五分以上。 (二)大學生學年學業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(身心障礙者七十五分以上),操行成績甲等(八十分以上),體育成績七十分以上(三年級以上修畢體育學分者須附繳一、二年級體育成績,身心障礙者免)。 (三)申請人合於上述條件(且無任何一科不及格),則依既定名額,按學業成績高低依序核發(身心障礙者以其學業平均成績加五分後列入評比)。 ◎獎學名額暨金額: (一)博士班二十五名、碩士班七十五名,每名獎學金新臺幣二萬元。 (二)大學生一百名,每名獎學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。 ◎申請手續:檢具下列文件至戶籍所在地榮服處辦理: (一)學校上學年上、下學期正式成績單正本。 (二)學生身分證及學生證影印本(須加蓋本學年上學期註冊章)或在學證明書正本。 (三)家長榮民證(或遺眷證明資料)影印本。 (四)身心障礙學生,須檢附證明文件或身心障礙手冊影印本。 基金會提醒申請榮民注意,政府預算發給之子女獎、助學金、學雜費減免及榮民榮眷基金會子女獎、助學金,申請人僅能擇一申領,不得同時申領。(點閱次數:604)